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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与我国对双方签订的原产地规则有理解上的差异,印尼海关认为必须在品名描述栏内备注每个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名称等详细信息,而中国签发的其他类原产地证书很少有这样的要求,给企业签证带来诸多不便。所以我们需要注意,产品名称须详细,笼统含糊是行不通的。申报时要严格按照提供给国外客户清关的装箱单和发票上的项目逐条列明,并同时在货物描述栏中录入生产商名称。比如“machine”(机器)、“garment”(衣服)、“good”(货物)、“clothing”(衣服)这些都是笼统的表述!提单不能这样笼统的表述!
二、运输路线
货物出运前申报企业应与货运代理及时沟通,核实运输路线。有些船公司没有告知是中转运输。并且,现在即使从第三地中转,船公司也不提供二程提单,只签发联运提单,企业并不知晓转运信息,从而不能向进口国海关提供相关证明,造成退证。特别是如果企业合理从香港转运时,要向香港中检公司据实申报,申请未再加工证明;在向印尼海关报关时,需要同时提交FORM E和该材料。或者企业在订舱时直接向船公司说明只订直达印尼、不接手经过中转的船舶。据向船公司了解,订舱费用比转运高10%左右,但这能确保产地证关税优惠的实施。
三、原产地
根据海关出证部门和客户的反馈,印尼的原产地证在目的港清关时,原产地退证的情况比较常出现,印尼海关对原产地证质疑的比较多的地方,总结如下:
Ⅰ质疑直运规则。根据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货物经停中国、东盟成员国以外第三地的,应提供《未再加工证明》,证明货物在转运途中未进行再加工或销售。由于航线及船代公司等原因,部分货物经停香港转运,很多出口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导致货物积压印尼港口,从而遭遇印尼方面退证查询。
Ⅱ质疑发票信息。质疑内容包括货物的申报价值以及发票上的品名、规格、型号描述等信息与原产地证书内容不一致等。
Ⅲ质疑货物原产地标准。印尼海关对企业出口产品的国产成分比例存在质疑,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核查原产地标准是否与证书所示内容一致。更有甚者,会质疑签证官笔迹。
所以在出具原产地证的时候,尽量避免以上的错误,让客人顺利清关。
四、发票信息
清关发票信息要准确,特别核对发票号和日期。在发票金额等栏目不能盲目跟从客户要求,不要盲从客人把发票金额做低!不要盲从客人把发票金额做低!不要盲从客人把发票金额做低!涉及第三国的中间商贸易必须如实填写,要使用第三方发票通关,一是按要求填写第三方发票号和日期,同时在原产地证书的第七栏备注中国内地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另外还需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选项。
五、唛头申报
唛头的信息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崚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无喽头,应录入"N/M'。啧头上有特殊图案,需使用A4纸打印并在相应位置标注上证书号、申报与签证日期,加盖企业印章作为附件处理。